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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论法—古玩行规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

李欣律师答问

 

  藏友王先生询问:有一次我和朋友在古玩地摊上看到一件龙泉青瓷瓶,摊主对我说,此瓶系祖传宝物,是明早期的,品相完好,现因急需钱用,忍痛割爱,刚才有人看过,我开价三万元,对方嫌贵还到一万元我没卖,你要再加一点卖给你,也是你我有缘。当时我看他人老实,东西也看不出明显的毛病,就问这瓶是明代的?包你,我是这里的长摊位跑不了。后经讨价还价,最后以八千元成交。事后经多位藏友鉴赏认为此瓶系作过旧的现代仿品,市价不超出千元。我找摊主人已失踪,我想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少藏友说:“我们也有过买假受骗上当的事,你找谁?谁会管?就当交学费。记住古玩行不打假!这是古玩行的规矩。”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欣律师答:王先生提出的所谓“古玩行不打假”行规,的确困扰众多已进入或想进入收藏界的朋友,我还是仅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一些解答,先看一个案例:

 

  2007年5月的一天,孙某和刘某经密谋以演双簧的把戏兜售假古董。一清早,在上海某公园门口,孙某佯装成深谙古董的古董商人设摊高价收购古董。为了引鱼上钩,孙先故意热情与过往的路人陈某搭讪闲聊,事有凑巧,恰逢陈某是古董爱好者,正当两人交流古董收藏心得高兴时,早以安排好的“托”——刘某粉墨登场。她假装成急于用钱需出售家传古董的卖家,来到孙某的摊位,将包里一件“古董”小心翼翼地当着陈某给孙某看,孙看后说好东西,出了价马上拍板要买下,并称要买下刘包里的全部“古董”。刘故意以价格太低不想出售而离去。此时孙即对一直在场的陈某谎称:刘包里的古董市价可达30万元,由于自己所带现金有限,若陈代为购得,孙愿加价收购。陈某信以为真,便急忙上前拦住刘某,两人几经讨价还价,最后陈某以4250元购得两件“古董”。当陈某将购得“古董”来到孙某摊位欲加价出售时,孙以回家取钱为名趁机逃跑时,陈知已受骗,立既报警。孙某和刘某被捉拿归案。同年,在上海某区法院法庭上,被告人孙某刘某提出现在古董售假比比皆是,从来没看到打假,更想不到会犯罪。法庭未采信其辩解,依法以诈骗罪各判处孙某和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欣律师评论:上述案例给以我们许多重要提示,主要有:

 

  一、“古玩行不打假”在收藏界,古玩行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可,有诸多收藏家,鉴赏家在公开场合也如此说,他们认为古玩属于特殊商品,不能和食品等工业产品相提并论。其实当古玩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交易,它就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文化或人文精神价值,但不能以此否定它不是商品,不受社会行为总规则——法律的制约和规范,法律体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社会公德提倡诚实守信,而“古玩不打假”虽然延续了千百年,但它本质是和法律及社会公德相悖,在进入市场经济后,它就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更不能高于法律之上。

 

  二、目前古玩的制假,售假,拍假达到猖獗泛滥成灾之势,可谓历史之最真是祸国殃民。有的藏友说得好“假古董之害猛于虎豹”,受其害者何止成千上万,有的为此导致倾家荡产,有的家破人亡。“打假”早已成为国策和全民共识,然“古玩行不打假”至今未绝于耳,令人费解。不应否认此行规带来了制假售假拍假的“繁荣”,却大大伤害了众多收藏爱好者和投资人,严重危害了收藏和古玩市场健康,持续和稳步发展,也坑害了本案被告人犯罪被处罚。因此,所谓“古玩行不打假”的行规于国不利,于市场经济不利,于古玩市场的发展不利,真的应该休矣!

 

  三、本案例说明,所谓“古玩行不打假”的行规不为法律所认可,虽然你售的是假古董这个特殊商品,但触犯法律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行规并不能挽救你。所以故意售假既害了别人,最终也害了自己,真是得不偿失。本案两被告人悔之晚矣。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材物的行为。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是罪有应得。

 

  四、我国的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你不告或不报案,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介入或受理的。所以当发生被骗事实后或报警或收集证据依法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要受行规的束缚而错失良机。王先生如陈述属实,此瓶由上海市收藏协会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现代仿品后,可向警方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和我所联系。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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