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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论法——古玩行规和法律的博弈(一)

李欣律师答问

 

藏友赵先生询问:“我经朋友王某介绍,花重金在张某经营的古玩店购买了一件清晚期官窑瓷器。后经几位藏友鉴赏,多数不看好。我想退给张某被拒绝。有的藏友说古玩买假不退是行规,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欣律师答:类似赵先生提出的问题,在收藏界、古玩行时有发生。我仅从法律的角度作些解答,先看一个案例:

 

2004年9月16日,香港商人林某以63万元人民币价格,从住在上海的台湾商人刘某处购的田黄石古兽印章一枚。同年10月,林某将此田黄印章给朋友鉴赏。对此印章是否为田黄石说法不一。林某遂将田黄印章送到权威单位鉴定,结论为该印章不是田黄石。据此,林某找到刘某交涉退货。刘某称自己是该印章买卖居间方,不同意退货。但退还居间费23万元。随后林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刘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认为不属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后,林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讨40万元所购田黄石印章款。法庭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刘某声称:根据古玩市场的惯例,购买者全凭自己眼力来判断真假,出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古玩行的潜规则,不同意退货退款。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刘某的辩解与法相悖,不能同意和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林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刘某返还林某人民币40万元,而林某则归还刘某所谓的“田黄石章”。

 

李欣律师评论:此案给我们收藏者诸多启示,主要是:

 

一、“买假不退”,似乎是古玩行千百年约定俗成的规矩,用现在的话说这是古玩行的“潜规则”或称“行规”。那么这个“行规”在古玩行通行无阻,似无可争议,为什么在法律面前不灵呢?我认为古玩交易虽是一种特殊行业,在早期交易中形成了特有的买假不退的所谓“行规”,但面对市场经济必然形成碰撞,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当古玩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交易时,也必须受到社会一般行为的总规则—法律,比如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和制约。当行规与法律相冲突时,毫无疑问行规应服从于法律规范。

 

二、林某系香港同胞在此案中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未受古玩行规的束缚,采取多种形式维权最后获胜,关键是及时获取了证据,将所购物品送到权威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假田黄石。这一证据是其向刘某交涉退款和向法院起诉并获胜的“王牌”。这说明证据确实充分是维权和胜诉的前提。

 

三、法院以经济合同纠纷审理,并以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林某和刘某的买卖合同(口头的),由于刘某所卖的藏品并非田黄石,而林某出的是真田黄石的市场价。这种显失公平的交易应属无效合同,故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解除合同,返回钱款和石章,是完全正确的。“行规”不能成为售假免责的理由。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公正。而“买假不退”的行规则相反。这种行规当然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此案过程中,林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刘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认为不属刑事案件受理,是有道理的。因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上必须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从林某陈述中尚无认定刘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欺骗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是正确的。

 

五、赵先生可根据自己购买的过程和实际情况,结合本案例及律师的评说作出自己的选择。依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需律师进一步提供帮助,请直接和李欣律师联系。

 

 

 

 



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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