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简介 社会动态 综合新闻 组织机构 海派藏家 鉴定专家 收藏论坛
宁夏收藏协会 | 海南省收藏家协
河北省民间收藏 | 湖北省收藏家协
中国收藏家协会 | 吉林省收藏家协
江西省收藏学研 | 江苏省收藏家协
甘肃省收藏协会 | 宁夏收藏家协会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9-4-5
生效日期:1999-4-5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移交的文物,系指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除依法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依法移交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
三、 本办法规定的负责移交文物的执法部门,系指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执法部门(以下统称移交部门)。
四、 本办法规定的负责接收文物的部门,系指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国有博物馆可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以下统称接收部门)。
五、 依法移交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在结案后应立即全部无偿移交给接收部门。
六、 移交部门应负责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移交部门如果在结案前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接收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暂存单位应负责文物的安全,并为执法部门对有关文物的取证提供方便。
七、 移交部门向接收部门移交文物,接收部门应及时组织国家或省级文物鉴定机构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登记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由交接双方及承办机构负责确认移交文物登记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完备手续。
八、 交接情况每年年终由省级执法部门和接收部门汇总,分别向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报告,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 接收的移交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研究和利用等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其中,一级文物应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当地重复品较多的文物,可以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在跨省区的国有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换、调拨。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根据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投入流通,办理文物标的的鉴定许可事宜,由国家文物局或指定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缴拍卖文物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奖励的规定,除执法部门对办案有功者予以表彰外,对移交文物总体价值较高、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部门或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鉴定结论如实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提请予以奖励。
十一、 各级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要加强对执行本办法的行政监督,违反本办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4/14 14:15:38
最新新闻
  • [2024/1/17]宣家鑫出席“龙腾瑞气 墨耀云间”松江区书...
  • [2024/1/14]宣家鑫应邀参与“百花迎春一中国文学艺术界...
  • [2024/1/11]为什么国人有钱后就喜欢买艺术品?其中的奥...
  • [2024/1/10]宣家鑫应宝山文化馆之邀在“创意讲堂”开“...
  • 返回首页
    本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后台管理
    上海市收藏协会  赞助支持单位:上海静安书画院
    备案号:沪ICP备17009275号-1   Email:7979sh@163.com
    联系电话:021-62157656-808 021-62583256
    技术支持:上海筑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