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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瓷”收藏之我见
 
 
    一次,笔者参加了市收藏协会古陶瓷专委会举办的“出水瓷”研究小组的座谈会,同仁们要求笔者从法律角度谈一下:在收藏“出水瓷”过程中如何做到守法、和谐?藏友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建国后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藏友们目前收藏的“出水瓷”“海捞瓷”是否违法?是否与“藏宝于民”的政策相冲突?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也收藏古陶瓷多年,因此认为:民间对于“出水瓷”的收藏、研究,应当给予合法保护,只要其为弘扬中华古陶瓷文化探索研究,不倒卖牟利,不销往境外,应当鼓励民间收藏,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也是这样做了。
    “海捞瓷”“出水瓷”是海上丝绸之路开始以后,唐、五代、宋、元、明、清六朝对外贸易史、陶瓷外销史以及航海造船史的重要物证,对于它的收藏,应当遵从国家的法律。但是对于大量的普品及碎瓷残片,国家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保护、收藏,民间收藏在这方面起了很好的拾遗补缺的作用,是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听说研究小组正着手整理“出水瓷”图书资料等,从研究上升至学术成果,何乐而不为呢?
    目前社会上流行着一些对收藏者及藏品贬低、排斥的言论,这是一种仇富心态在作怪,认为藏品要么“来路不正”,要么盗挖而得,或者化大价钱购得。他们没有想到收藏者的孜孜不倦,收藏者的倾其所有,收藏者的辛勤劳动,他们是在为保护五千年文化物证而辛勤耕耘着。根据物权法原理,收藏者对藏品的占有,除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外,应当推定其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有权占有。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
    荀子曾经把“和”提升为: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收藏正在成为人民群众的一种高雅文化活动,是社会和谐的要素,是一种社会的重要投资方式,我们许许多多的收藏家们,正在不断地用自己的收藏品印证历史,创造守法、和谐,呼唤未来,“出水瓷”收藏应当还其一片春天。
 
 
 


作者:周锋 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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