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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藏家的福音
 
 
 —— 李欣对《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的解读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文物登录,应当对各类文物分别制定登录指标体系。登录指标体系应当满足文物保护、研究和公众教育等需要。
  根据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的要求,文物登录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村镇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我从法律和收藏的角度作如下解读:
 
      一,根据我国法制体系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高低依次为:1,宪法——国家根本大法,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2,法律--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文物保护法等;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发布规范性命令,指示,规章等也具有法规性质。文化部颁发施行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属部门规章,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二,收藏和鉴定的法规缺失,不懂法规,不知法规,不守法规,不按法规和经济规律办理,是当今收藏,投资,交易,鉴定等问题严重的最主要原因。史无前例的全民收藏是经济繁荣昌盛的表现,也是人们精神文明及综合素质提高的表现。由于全国几千万藏友的强烈要求和众多藏家的不懈呼吁,政府主管部门顺应民意,终于有了明确态度,承认社会现实,支持和保护民间收藏文物,必将引领民间收藏和鉴定走向规范,健康和持久发展的轨道。
 
     三,明确了文物认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即对是否属于文物的认定决定权在政府,而不是个体专家或中介及其它组织。换句话说,个体专家和其他组织鉴定认定的文物无法规保障,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收藏交易的依据。
 
     四,明确了“民间收藏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等重要概念,即承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合法拥有文物,和国家文物一样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谁破坏文物保护,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政府部门要对民间收藏文物进行认定,定级和登录备案.对认定和定级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从程序上保证了认定,定级和登录备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如果你要求保密,则政府部门应该为你保密。
 
     六,当然,文物认定,定级和登录是一个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比如,文物行政部门多数为非专业人员,如何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文物的具体工作?申请认定,定级和行政复议是政府行为,是否收费?原有的专家,收藏组织等鉴定的效力?等等。但不管前面有多大问题,坚冰已被打破,航向已经拨正。办法的出台,利国利民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和传承。让我们共同喜迎民间文物藏品“验明正身”之日来临!共庆民间收藏文物明媚春天的到来!
 
 
 


作者:收藏协会法律顾问、收藏协会会员李欣 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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